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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笔录是怎样的,你们有具体的办法吗(律师会见笔录的性质)

本文向给大家分享律师会见笔录的性质相关知识,同时小编也会对律师的调查笔录属于什么证据进行解释,如果能解决您在律师会见笔录的性质方面面临的问题,请收藏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会见笔录对于言词证据,可以在律师已经查阅过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后
律师会见的笔录可以给委托人看。
根据法律规定: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腔核则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伍棚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氏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技巧和规则

刑事会见笔录,律师会见笔录范本

  实践中,刑事案件当事人很多都处于羁押状态,与律师协商委托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是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绝指。故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做好会见尤其是第一次会见工作,对和委托人、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初步形成辩护策略和思路,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良好的开端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欢迎借鉴参考。

  一、明确会见目的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目的有三:

  1确认委托关系宴谨,和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

  2通过会见初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预期走向进行预测和评估,形成初步辩护策略和思路;

  3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当事人能够更好的自我保护。

  这是因为辩护权属于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只是代为委托,委托关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同意。律师虽然通过委托人对案件情况的介绍,会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但当事人是最能够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应当通过会见更为全面的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形成初步辩护策略和思路,有针对性地展开辩护工作。律师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知法、懂法,知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不知法、不懂法,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增强当事人自我保护能力。

  二、提前做好准备

  律师在会见之前,应当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以及会见的质量。

  1.依法将委托关系告知办案机关。对于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应当询问是否被限制会见,如果被限制会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

  2.做好知识准备。律师应当依据委托人对案件情况的介绍,提前做好法律知识方面的准备,具体了解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标准、罪于非罪的界限、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等等,在会见前要做到胸有成竹、心中有数。

  3.做好时间安排和法律手续准备工作。提前查询看守所的地址,路途上所需要时间,了解该看守所关于会见的时间的具体安排等等,以合理安排时间,提高效率。在出发前,要检查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齐备,避免白跑一趟。在此,特别应注意两点:

  1有的地方的看守所律师会见要求出具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证明,律师在签署合同时,应尽可能要求委托人提交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2很多看守所如果委托人已经委托两名律师并会见过当事人的,会拒绝律师会见。在委托人签订委托手续之前,应询问在此之前是否委托并祥配律师,是否会见,如果存在该种情形,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解除前面律师的委托手续。

  4.掌握和了解一些有用资讯。如何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最有效的方式是让委托人告诉一些委托人和当事人才知道的资讯,这样能很快和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同时,当事人一般都会急切的知道外面的一些情况,律师应当从人之常情的角度,进行必要的了解,这不仅能够增加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程度,而且对当事人也是一种安慰。

  三、做好开场白

  律师第一次会见当事人,开场白很重要,要通过好的开场白量消除当事人的紧张感和怀疑感,与当事人之间建立初步信任关系。

  一般应先进行自我介绍,告诉当事人是谁委托、怎么委托你作为律师的,委托人有什么话要告诉当事人,今天会见目的是什么,律师是干什么的等等。在交流过程中,最好采用“拉家常”的方式进行,态度和蔼、语气亲和,并根据当事人个人素质以及理解能力的不同,选择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和语言。

  四、针对性了解案情

  除了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外,还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到案的基本情况、宣布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被告知所涉嫌的罪名、被讯问的情况以及如何进行供述和辩解的、在讯问过程中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等等。

  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过程中,除了听取当事人陈述外,还应当就当事人对于案件情况的陈述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提问。这是因为很多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在陈述中可能会出现遗漏,甚至忽略重要问题,这个时候,律师就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以及全面了解案情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提问。有不少辩护律师会见完当事人之后,只了解了当事人是如何陈述案件基本情况的,未能依据自身专业经验判断,对案件的关键问题和核心细节有针对性的询问,这会让会见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注重自我保护

  当律师给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后果后,当事人会自我进行选择和判断,有的时候会改变先前供述,甚至进行虚假陈述,如果律师不注意用语方式,很容易让自己面临法律风险,被认为是帮助当事人串供。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受监听,但办案机关违法监听律师会见的情况并不罕见,对当事人也不应当过度信任。因此,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时候要注意把握尺度,尽心履职的同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言语不当导致自身面临法律风险。

  尤其是当事人询问该如何应对侦查人员讯问时,不应当为其出主意、递点子,只能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解答并告知应实事求是。对于当事人明确提出,先前向侦查人员的供述不属实时,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关于不属实之处,并告诉当事人,在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应当实事求是。对当事人询问自己可能面临的刑罚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解答外,但也应当避免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导致当事人心态失衡。对当事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幻想,应当委婉告知处,避免出现希望越大失望越大的情形。总之,在进行法律咨询时,用语要规范,态度要明确。

  六、权利告知要实在有用

  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告知时,不能照本宣科,只讲法律上的规定不结合办案实践,对一些办案人员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进行重点提示,增加当事人自我保护能力。

  例如要提示当事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认真核对讯问笔录,对讯问笔录中的不实部分要坚决进行修正;不要轻易听信侦查人员的许诺和诱骗甚至威胁而做虚假陈述,这样会让自己陷入极其不利的境地;在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进行讯问时,要记住讯问的时间、地点以及讯问人,并及时向管教和驻所检察官反映;对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影的,在未开启同步录音、录影装置之前,可以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并要求侦查人员开启之后再进行讯问;当侦查终结前,接受检察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如果存在非法讯问的情形,一定要明确告诉检察人员等等。

  七、人文关怀和心理辅导

  要对当事人在看守所的基本情况以及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进行了解并及时告知委托人;传递与案件无关但当事人想了解外面的一些情况。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慰,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律师的服务不应仅局限在法律方面,人文关怀和心理辅导这能够极大的提高委托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提高对律师工作的满意程度。

  八、做好会见笔录,确认委托关系

  会见笔录不仅可以固定、保全律师会见的过程和内容,而且是律师工作成果的体现。不论会见所涉及内容是否重要,都应当制作笔录让当事人签字。对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所委托的律师的,应当让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字,以证明其认可委托人所委托的律师。

   九、依法合规会见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看守所关于律师会见的禁止性规定,不能从事下列行为:

  1未经看守所同意,违规向当事人传递物品、信函或其他图文资讯;向当事人提供香菸、食品等;

  2提供通讯工具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3引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进行串供;传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带给对方的“暗语”;

  4将应当保密的案情资讯告知犯罪嫌疑人;

  5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非律师随同会见;

  6未经看守所和当事人同意,进行录音、录影、拍照;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活动。

  十、正确处理先会见后签合同的要求

  有些委托人会向律师提出,要律师先去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之后,再进一步协商委托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有不少的律师为了拿下案件,在委托人只签署委托书后,就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

  一是依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这种只签委托书而不签订委托合同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直接会导致律师的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不少委托人其实是利用律师想接案的心理,只想通过律师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不诚心是委托律师从事辩护工作,律师会劳而无获,没有体现律师的劳动价值。

  对于委托人这种要求,也应当签署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律师费,双方只需要在委托事项中明确律师只是依法会见当事人一次,后续辩护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委托合同自然解除。这不仅保护了自己,体现了律师工作价值,也可以避免一定要坚持形成正式委托后才会见而错失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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