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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铮律师会见的目的(长征律师)

赵艺慧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常铮前两期我们和大家了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这一期我们为大家讲解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所谓调查取证权从广义上来讲包括调查取证权(狭。

法官判案应该考虑什么因素

法官判案是基于证据表现的事实。
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辩双方不仅要遵守论辩和论证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许多司法领域所特有的技术性规则。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如果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官判案子是以证据算还是以推算的判

法官判案是基于证据表现的事实。

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辩双方不仅要遵守论辩和论证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许多司法领域所特有的技术性规则。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如果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常铮律师会见的目的

法官判决看庭审记录吗

目前刑事案件,由于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起诉,律师提供辩护。所以,法官在定罪方面主要看证据,如果证据不足那么就构不成此罪或者犯罪,这方面一方面是法官自己的判断,另一方面是检察官和律师的辩护。在量刑方面,由于我国刚刚实施的量刑制度改革,律师的辩护在量刑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没有律师在很多案件中差别是很大的。所以,法官的判案既要看证据,又要看律师的辩护,没有律师的监督,法官是不会和检察官对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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