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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律师会见时间多长 六安看守所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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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守所会见

家属被刑事拘留请第一时间找律师会见
律师看守所会见手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程序是:律师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如果是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人,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
1、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信腊
2、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
3、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证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
4、律师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
5、因特殊情况,律师需在节、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看守所呈报所属分管领导批准。按前款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看守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安排会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可以到看守所会见吗?
一般情况下,嫌疑人家属是不可以到看守所会见的。但是也有举郑例外情况。我简单的说两种例外情况。其一、嫌疑人家属本人就是律师的,可以直接接受委托,以律师身份前往看守所会见。其二、嫌疑人家属可以直接以非律师身份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对于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虽然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前往看守所会见,但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也就是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经得检察院的同意,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
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非律师辩护人经得法院同意就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当然,在实践当中,检察院或者法院能够同意家属作为非律师辩护人前往会见的可能性较小。
绝大多数家属不能直接会见,但可以与嫌疑人进行通信。经承办机关同意,嫌疑人可以与居住境内的家属通信。在实践中,能不能通信,要和看守所进行沟通确认。即使可以通信,信件内容也不能涉及案情,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扣滑答滑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拘留10天可以探视吗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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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拘留10天可以探视,行政拘留期间,家属是可以探望的。但是如果有可能由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的,办案单位可以要求不允许家属探视,委托律师除外。
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一些不配合公务执行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公民做出的处罚措施,他的处罚期限一般是10日以内的。
如果被拘留人需要委托代理律师进行会见的,则会见律师需携带个人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同时,还需要携带其个人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
拘留一般是因为公安部门在紧急的情况下,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进行扣押处理;通常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会关在公安部门的拘留所内,时间一般不会超过15天。
但如果是涉嫌刑事案件被拘留的,家属们就要注意了,刑事案件属于犯罪,后期很可能涉及到判刑处理,并且会留下案底,而且涉嫌刑事案件前期被抓后,任何人都是联系不上当事人的,这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家属委托律师去见当事人,律师是有职业资格可以会见当事人的,律师会见当事人可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有利的法律援助,告诉当事人接下来怎么说怎么做,还会安抚当事人的心里情绪,毕竟前期是一直关在看守所里面,什么消息都不清楚,还可以帮家属传话等,包括前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后期为当事租氏拍人争取不起诉、缓刑、减刑等最大的合法权益。弊羡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核肆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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